公告2020-必一运动
发布时间:
2020-08-13 14:56
来源:
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a 公告编号:2020-024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下午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隆鑫国际写字楼十七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伟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会议出席情况 |
现场 |
网络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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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数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
人 数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
人 数
|
代表股份数 (股) |
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
|
1、总体出席情况 |
1 |
175,808,982 |
40.5471 |
7 |
400,200 |
0.0923 |
8 |
176,209,182 |
40.6394 |
2、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
0 |
0 |
0 |
7 |
400,200 |
0.0923 |
7 |
400,200 |
0.0923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提案1.00:《关于向参股公司新疆信汇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31,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347%;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65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8%。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31,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347%;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65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8%。
本提案属特别决议案,采用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本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131,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347%;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65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8%。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应、谢申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必一运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